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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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目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第一章总则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第二章火灾预防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三章消防组织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第四章灭火救援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第五章监督检查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第六章法律责任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第一章总则定做好消防工作。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作的义务。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相适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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