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逍遥文库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0积分
付费资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己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须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犀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屡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须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