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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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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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10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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