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逍遥文库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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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称军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称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军工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工单位非军品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军用核设施及相关核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军工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中央管理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以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军工单位。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工局监管职责:(一)负责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对军工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四)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统计上报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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