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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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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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1-公安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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