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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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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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规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1二生态环境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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