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逍遥文库
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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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矿山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动火管理,降低作业风险,防范遏制井下和地面火灾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井下、地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和喷灯焊接等作业方式。第四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第五条矿山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调度等单位的中级管理人员深入动火现场核查,辨识安全风险,并填写现场动火作业核查验收表,明确动火作业是否可行。第六条施工单位依据现场核查验收表中辨识出的风险,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包含:工作任务、作业地点、施工日期和时限、安全规范化的作业流程、防范各项风险的措施等内容。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安全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由矿主要负责人批准生效。未能出具经现场核查验收合格的,任何人不得审签措施。第八条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开工许可证,许可证由安全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主管矿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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