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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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5实施日期:2018-01-01(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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