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

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逍遥文库
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0积分
付费资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己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OO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申查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3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