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_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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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己经sdae(2010年11月15日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chsdate2011年1月1日起D施行局长骆琳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深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总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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