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7号_《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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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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