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5号_《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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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3月1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一、总则(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3.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1.矿山主体工程。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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