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2号_《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2号_《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逍遥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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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7月9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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