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_《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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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8月4日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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