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逍遥文库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0积分
付费资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己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挑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氦改(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明许可证实施动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涤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犀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6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