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4号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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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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