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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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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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毅中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第六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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