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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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第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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