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0号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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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己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犀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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