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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